传统村落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维系着中华文明的根,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河北省古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还有很大潜力值得挖掘。
一、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主要问题
1.传统村落总体上处于自生自灭的“老龄化、空巢化”状态。长期以来,由于对传统村落价值稀缺性、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古村落“散落乡间无人识、无钱修”,得不到有效保护。
2.急功近利追求政绩与旧城改造决策误导的“建设性破坏”。部分地区在旧村改造中存在“求新求洋”的偏向和新建“新村庄、洋农村”的“形象工程”,造成大量富有优秀民族特色的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乡土建筑遭受“建设性、开发性破坏”。
3.地方政府“轻保护重开发”与商业化过度开发的“旅游性破坏”。有的地方只看重申报名村称号价值和社会影响;申报成功后并保护措施不落实;保护经费不到位。尤其是“重旅游开发、轻文化保护”的现象较为普遍。
4.传统村落范围广、乡土建筑多、保护资金及技术力量十分缺乏。地方财政在传统村落保护上的投入普遍不足,单凭原住民或村镇财力难以全部承担,资金匮乏是制约保护利用的关键难题。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强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建议
1.加强传统村落普查、申报、认定工作,建立分类保护与分级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
一是对全省村落的古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筛查,符合条件的村,继续进行各级申报工作,列入省和国家级保护名录。不符合条件的村,也要遴选保护对象,集中或挂牌保护。二是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村落,划分核心保护区进行重点保护。确定重点保护对象,建立档案,挂牌保护。三是对传统民俗文化等进行挖掘整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四是对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和项目实施全程进行指导,确保传统村落保持原生态风貌和修缮文物的原真性。
2.科学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建立专家审批巡查制度,加强实施规划的动态监控。
一是科学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纳入本区域“城镇化”、“城乡统筹”、“文化发展”等总体规划中;县级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纳入省、市级保护规划的管理范围。二是建立保护规划的专家审批、巡查制度。规划要批前公示,长期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主要保护开发项目要事先征得文物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三是职能部门要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开发的监控制度,及时监测控制规划实施的各种动态,确保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3.制定出台《传统村落保护管理条例》,完善保护管理的政策体制机制和创新保护制度安排。
一是保护条例要明确“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科学管理”的五方针,强化“整体性保护、原真性传承、民众性参与、延续性发展”的四原则。二是要改变传统村落管理体制。完善农村“一户一基”的土地置换政策;建立“政府为主、企业为辅、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三是要创新设计“传统村落称号浮动制、项目审核制、公示听证制、公众监督制”等制度安排;并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
4.创新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双赢”新路,实现有效保护与“整治环境、旅游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
一是传统村落要活化利用,“有人住、有人气才能活起来”。要出台扶助政策,鼓励村民保护乡土建筑与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相结合,要利用传统文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二要把11个传统村落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积极包装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民生活条件相结合,使村民同样享受现代文明生活;探索实现传统村落“保护强化利用、利用促进发展”的“双赢”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