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全社会研发投入达到2.79万亿元,同比增长14.2%,研发投入强度达到了2.44%,国家创新能力综合排名上升至世界第12位,成功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科技部部长王志刚近日在国新办举行的科技创新有关进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实际是一个车的两个轮子,必须一起抓。”王志刚表示。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始终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43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多点突破。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正式实施,将这些改革的成果全面上升到国家法律制度层面。
如何持续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经贸大学副校长武义青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以下三方面举措。
一是要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主体协同治理体系。首先,加强创新主体间的协同互动,在确定多方权益归属以及利益分配基础上,加强产、学、研等创新主体间的深层互动,建立产学研协同治理的新模式及稳定长效的合作机制。其次,建立有关科技报告、数据信息、测试服务、大型仪器相关方面的制度,保证信息报告、信息公开、信息开放、互通互联。鼓励相关创新主体间共享资源,努力提高科技创新资源的使用率。最后,要加快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地位,在观念方面,需破除一切束缚科技体制的改革,打通科技、产业、金融三者之间的通道,着力构建“政产学研介”平等参与、协同开放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
二是要完善科技创新治理政策法规支撑体系。首先,推进立法向精细化程度迈进,建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机制,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和细化工作,使其形成内容更加完备、设计更为科学、政策更加合理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其次,政府要创新治理规则进行全面的梳理和系统研究,研究的重点应是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全方位覆盖到科技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法律法规的创新、时代性、环境适应性以及约束性要加强。最后,企业参与应用类科技的重大决策应该被政府吸收,努力营造创新主体协同治理和宽容失败的政策环境,重视科技决策咨询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使政策咨询成为科技部门创新决策的法定程序。
三是要完善科技创新治理环境体系。首先,财政资金要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创新人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尤其要完善。其次,建立宽容的项目责任制,对于科研主体在开展创新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科研主体不应承担项目责任,也不能影响其继续开展科技创新。最后,制定并完善评价标准和程序。评价机制的核心不仅在于学术贡献,更应关注社会贡献和创新质量,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扩大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研究,加强传统产业、基础产业技术改造和模式创新,逐步提升传统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