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二十大“党内法规”一词又能成为关注的热点。“党内法规”最早是1938年共产党人在反思和批判张国焘分裂党和红军错误的背景下,由毛泽东主席首先提出的。2013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进行了完善。根据该条例,“党内法规”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1938年毛泽东提到为避免再发生张国焘事件,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必须执行一种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构的行动,“党内法规”由此首次提出,其理论体系以后也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因加强和改善党领导的现实需要而逐步完善的。1992年10月12至18日中共十四大修改通过了新的党章,将“党内法规”正式写入党章,这在党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员干部要“守纪律讲规矩”,更加突出“党内法规”的重要意义。201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更是将我国依规治党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2022年10月16日召开的中共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作报告,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加强政治巡视,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全党坚定理想信念、严密组织体系、严明纪律规矩,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使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依规治党,自我革命,体现了共产党人的胸怀,也体现了永葆纯洁的勇气和决心。共产党人知行合一,坦诚信诺,在中共二十大后我们看到,短短半个月时间,中共中央已雷霆出击查处“四虎”,全国14亿人民看到了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提到的“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的意义,唯有这样的党,才能将9600万党员同志团结起来,带领中国儿女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成为党带领人民治理国家的治国方略。决定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表明党内法规是我国法治体系的一部分,党内法规与我国的法律,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永葆青春和活力的保障,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我国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同时我们梳理分析党内法规的内容,以党章为核心和依据,包括准则、条例、规则、规定、细则等,前述规范内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前提,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但其对于党组织和党员行为强制性要求又必须高于宪法和法律对普通组织和人员的要求,可见从内容上体现党内法规和法律规范在制度建设上的衔接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辩证关系看,二者均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上有些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发问本身就是不了解甚至曲解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辩证关系的伪命题。
律师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我国法律建设的推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律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已经将政治引领,党建先行作为律所发展的根本。根据党内法规的历史演变以及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律所事务所和律师如何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行业优势和专业优势,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宣传和带头践行方面发挥作用很值得探讨。我认为应该做到四个坚持:
第一,坚持参与党内法规立法调研。在党内法规立法方面,一方面我们可以直接参与到党内法规的调研、论证或草案的起草工作,或者为党内法规的制定提供可供借鉴的案例,在党内法规体系完善方面有所作为。
第二,坚持宣传党内法规,通过授课或普法宣传形式普及党内法规知识。对于党内法规的认识,社会上还有一些人对于发展历史,内容体系以及与国家法律相互的衔接机制认识不深,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党内法规执法效果,也会影响依法治国总体战略深入推进,要通过参与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党内法规的基础知识,形成全社会认知和普遍遵守的氛围。
第三,对律所党组织和党员律所要坚持严要求。律所成立之初就建立了党支部,目前有20余名党员,每年党支部都被市委组织部、司法局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省委组织部也作为省中介党组织观摩试点。作为律所负责人,要提供物力、人力和经费保障,继续抓好律所党建工作,将党内法规按照内容分类归纳,组织党员律师理解透彻,学会弄懂,并在执业活动中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带动律所各项工作上新台阶。
第四,坚持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优秀党员。
学习党内法规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更好服务于人民,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律所要引导全所律师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熟练掌握和运用党内法规,通过深入群众践行服务社会的使命,最终体现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价值,通过实际行动为法治国家贡献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