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民建市委提案,秦皇岛市多方兑现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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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30
信息来源: 陈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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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为兑现该奖励规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又于2005年联合制发了《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冀人口联〔2005〕3号文件。《通知》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条款中,对奖励标准及其费用支付渠道再次作了明确。秦皇岛市为落实该《通知》精神,曾在去年初的《秦皇岛日报》上刊稿,向社会承诺年内兑现此项奖励,尔后,政府还曾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过具体部署。但时至今年初,此项奖励规定仍未兑现,群众特别是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反映强烈,意见很大。据此,民建秦皇岛市委应部分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委托,在今年初召开的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提交了题为《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渴盼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提案。
该提案得到市相关方面、相关部门的多方重视。市政协将其确定为重点跟踪提案。为落实该提案,市政府召开两次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遵照市政府两次常务会议的精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等7部门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3部门分别联合制发了《秦人口联〔2007〕3号》和《秦人口联〔2007〕4号》,即《关于落实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意见》和《关于落实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意见》。两个《意见》中根据不同性质、不同情况的单位企业,就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的奖励标准、费用来源、发放办法、保障措施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对部分政策观念差或效益不好、拒绝兑现该项奖励规定的企业,首先由主管部门找该企业负责人谈话,要求其按政策发放;如不能解决,由主管部门对其发出书面告诫,责成其发放;若再不能解决,则暂停办理该企业的其他事项,促其发放;最后则通过拍卖安置费抵押资产的方式发放。
据部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反映,目前不少单位已经兑现了一次性奖励的规定,他们已经拿到了这项奖励,并对民建市委为落实基本国策和为维护独生子女及其父母权益力尽社会职责与积极作为表示感谢和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