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之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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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20日隆重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更加明确和具体。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实现司法公正路径选择上,全会公报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诸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现对上述四个制度分别进行解读:

    一、对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的理解与认识

    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对该制度的具体实现路径上,首先,要落实宪法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审判权检察权和监督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次,要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意味着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充分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治,无辜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为此,需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理解与认识

    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将类似于中央巡视组,级别高于省高院,受理跨省区重大案件。其不受地域、级别限制,不以特定管辖区域作为审理案件的范围,而是代表最高法院巡回到全国各地,流动性很强。巡回法庭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专家称,未来可能会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分区,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庭。

    目前,地方法院的审判存在着审判业务专业能力、审判经验不足的问题,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审判进行有效指导,并对地方的疑难案件直接审判,促进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行政案件的地方保护问题。

    三、对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理解与认识

    全会公报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实现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分离,确保司法权能得到独立公正地行使而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这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最佳路径。当今司法地方化的根源是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都是主要由地方党委政府决定,在这种体制下,法院、检察院很难摆脱地方的管控,与地方也有各种利益上的勾连。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实际上就是法院和检察院脱离地方,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的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极具有司法改革上的可行性、前瞻性,以及具有纲举目张的功效。

    四、对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理解与认识

    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法宝,而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力,经常对司法权的强行干预,以至于破坏了司法权威,影响了法官判断,司法公正受到严重冲击,同时也让司法人员办案担负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正是约束行政干预司法的最佳护盾,也是领导干部拒绝人情世故的闭门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追究其责任,让说情变成犯罪,杜绝上级领导随便说情、打招呼的情况,维护司法权威。

    在该制度具体实施上,有专家指出,一方面是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制;合议庭向上汇报制度;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制度,建立庭长、院长全留痕制度;尽量压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最好可以“比例化”,因为只有规定了具体的比例数字,才能真正控制讨论案件的数量。另一方面是指外界干预,这里提到的“领导干部”不仅包括法院内部领导,还包括党委、地方政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