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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到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主要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作为民建会员、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我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行了全面学习。通过学习会议精神,并结合十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学习体会如下:
一、律师应该用自身专业优势,为科学立法建言献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对于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还是对条文背后的法理都有着比较深刻的理解,加之律师一般实践经验都比较丰富,对于如何立法应该拥有一定的发言权。我们通常说实践是检验法律是否有成效的试金石,一部法律或者说一个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当前经济情况的发展,是否能够保证公平正义,需要看它是否能够切实解决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何。因此,立法不仅需要从公平正义角度考虑还要是否符合当代中国发展形势。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律师应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更加科学的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为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条文提出修改意见,集众人之力,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律师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政府的每一个决策、每一项行动都关系着人民的利益,政府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行动、是否严格执法都关系着法治社会是否能够健康、有效的建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此项规定对于律师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无疑为我们律师提供了一个发挥自我价值的更为广阔的平台。作为律师,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的硬实力,防微杜渐,于细微之处把控风险,真正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三、律师应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一样,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代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律师社会地位不高,公检法机关经常向看待“敌人”一样看待律师,认为律师是为案件裁判提供阻力,使正义不能尽快实现,于是对律师处处提防,为律师办案增加很多的难度。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应该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从业多年的一个律师,立案难、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当事人和我们自己的两个难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1、“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对于律师行业和案件当事人来讲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一旦制度实行,立案将变得简单起来,人们维权的时间成本就降低了很多。2、“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名词,许多案件当事人拿到判决书之后却仍然无法 使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这样的判决无异于一张“空头支票”,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一定程度上会增强执行的力度,这还需要配合强制执行的相关专门立法来推进落实。无论是法院也好、律师也罢,双方针锋相对却又相辅相成,只有协调配合才能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四、律师应当投身社会,为全民普法贡献力量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律师是一个综合体,是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律师不仅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利用自身资源为普法做贡献。我们曾经走进秦皇岛市董家沟村讲授法律知识、走进山海关区一关镇东关村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活动、为北戴河新区朝鲜族小学捐款、与秦皇岛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联合举办中秋活动等。我们的每一次活动都是奉献爱心的过程,在活动中感恩社会、普及法律。在今年的“12.4”宪法日,我们将继续延续优良传统,筹划普法宣传活动,为全民普法贡献力量,实现自我社会价值!